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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例脊髓性肌萎缩症患者助孕引发的生殖、伦理等思考

2022.2.10

脊髓性肌萎缩症 ( SMA)是由运动神经元 SMN1基因的缺失或突变引起的一种常染色体隐性 疾病,主要表现为躯干或四肢的肌肉无力和萎缩[ 1]。 SMN2基因为SMN1的高同源性拷贝基因,决定疾 病的严重程度,主要的2个差异碱基(共5个碱基差 异)位于第7和第8号外显子[ 2]。SMA在婴幼儿致 死性遗传病中排名首位,目前无有效治疗方式。


一、病例特点及分析


患者夫妇(未发SMA)于2005年12月足月妊 娠顺产1女,诊为SMA,查SMN1基因为第7、 8外 显子大片段纯合缺失突变。女方SMN1基因第7、 8 外显子大片段纯合缺失突变,男方SMN1基因第7、 8外显子大片段杂合缺失突变。2013年7月孕20 周行羊水穿刺基因检测提示:胎儿SMN1基因外显 子7纯合性缺失,行引产术。2014年3月孕50d因 胚胎停育行清宫术。2014年10月妊娠10周时行 绒毛穿刺,基因检测结果胎儿SMN1基因外显子7 纯合性缺失,行引产术。2015年来我院咨询是否可 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健康子代。


二、是否可行植入前基因检测( PGT)?


检测在染色体特定位置上引发疾病的基因,即 单基因疾病的检测,是PGT技术的适应证之一,适 用人群为单基因病患者或者携带者。此种目的 PGT通常用于一些早发、严重疾病(致残或者致死) 的检测,这些疾病多在孩子出生后很快就发病。但 相同的疾病在不同个体中的体现有所不同,医生并 不总能准确地预测子代是否患病及所患疾病的分型。 另PGT受精方式为卵胞浆内单精子注射( ICSI),而 ICSI及早期胚胎的活检技术的安全性、是否影响胚胎的后续分裂发育、囊胚形成率都备受关注。一项 随机对照实验研究显示 PGT 出生子代(随访至2 岁)与常规助孕出生的孩子相比神经学最佳评分略 低,其它主要形态学指标无异常[ 3]。且早期胚胎的 生物学定位尚不明确,是人?还是无意识的多细胞 个体?取样是否侵犯其人身、生命权?所以单基因 病的检测本身也会引起伦理争议。 2008年全美医学遗传学会建议对SMA高风险 的胎儿实施植入前诊断或产前诊断。邢燕蒙等[ 4]总 结国内外SMNl纯合缺失却无临床症状的个案报道 共35例,发现80%以上为女性。此病例的先证者 STR位点在 SMN1基因处发生了重组,父亲来源 STR位点在SMN1基因处发生了单体重组,增加了 不确定性,需增加更密集STR位点检测来确定是否 可进行PGT;另外,母源基因型与表型不符, PGT 检测风险会提高。因此,通过 PGT 获得不携带致 病基因后代的难度大。生殖遗传咨询建议不行 PGT,是否采取其他方式(如使用供精或者供卵)生 育后代存在争议,遂提交伦理委员会审议。


三、助孕引发的伦理讨论


(一)是否供精治疗? 对于男性染色体异常通过PGT 技术尚无法筛 选者,考虑子代安全性,可借助于供精者精子实行辅 助生殖以获得健康子代(供精指征之一:男方有不宜 生育的遗传性疾病)。而供精伴随着婚姻外提供遗传物质的“生物学父亲”的介入,打破了传统家庭的 双亲理念,是否告知子代真实的出生情况,各国现行 政策不同,全球并无共识。为减少家庭关系的复杂 性,我国供受双方采取双盲的原则、医院工作人员秉 承保密的原则,但仍无法避免受供双方的隐私权和 子代的知情权之间的矛盾。有学者认为,隐瞒生物 学出生信息的做法侵犯了子代的知情权与自主权, 使其在不知情、无选择的情况下多了生物遗传学父 亲;而另有学者认为,隐瞒供精事实可以保护受供双 方隐私,在不伤害供者家庭婚姻现状的基础上减少 对受者家庭成员的心理损伤,避免社会舆论的压力, 有利于子代的成长与发展[ 5]。 抛开供精本身引发的伦理争议,本例患者是否 可行供精治疗?普通人群的SMN基因缺失的携带 率为1/40~1/50,且目前人类精子库均未对供精者 进行此基因筛查(国家要求仅对染色体核型进行分 析),如果采用供精治疗,后代发病的风险仍高。那 么,是否因此风险就避免高风险儿的孕育?有专家 质疑,随着医学的进步和发展,人们所追求的“优生” 已经人为地剥夺了有缺陷儿童的出生,是否也意味 着扼杀了“霍金、梵高”的再现?另外,随着医疗科技 的进步,现今的疑难病在未来是有希望治愈的。但 结合患者夫妇病史,再孕育1名SMA患儿,对于这 个家庭无疑是雪上加霜。为降低发病风险,考虑是 否可对供精者进行该病致病基因筛查。而基因筛查 又面临很多实际问题。首先,选样问题:采用供精者 血液标本还是精子进行检查?其次,筛选的费用问 题:筛查费用谁来承担?再次,筛选结果引发的后续 问题:筛查后的供精标本如存在SMN基因的缺失, 为避免接受该供精患者后代SMA 的发生,是否将 该精液标本淘汰?而对于已经使用该标本妊娠的患 者是否告知检测结果及子代存在的风险?如果不告 知,是否侵犯了受者的知情权?如选择告知,目前此 疾病尚无有效治疗方案,是否给此家庭又带来了精 神方面的压力?另外,对提供精液标本的供精者是 否需告知检测结果,建议供精者今后婚育时做遗传 咨询或产前诊断?


(二)能否供卵治疗? 一方面,供卵本身将第三者的基因引入,本身存 在类似供精的伦理争议,供卵的应用仍无法避免是 否进行基因筛查所面临的尴尬局面。另一方面,我 国法律严禁商业化供卵,对赠卵的人群、捐赠条件也 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,目前赠卵只限于人类辅助生殖治疗周期中剩余的卵母细胞,且每周期取成熟 卵母细胞数大于20并保留15个以上才可进行卵母 细胞捐赠[ 6]。所以供卵治疗面临卵母细胞稀缺的困 难,赠卵需要漫长的等待时间。 配子捐赠本身已违背了人类进化发展中自然选 择的原则,存在激发人为选择后代基因的可能,即 “完美子代”、“定制子代”的产生。

 

(三)能否供胚治疗? 2009年5月美国佐治亚州通过了《收养选择法 案》,首次将不育夫妇收养辅助生殖技术下剩余的胚 胎合法化。供胚涉及的伦理问题包括:胚胎的社会 生物学地位;子代的抚养问题;子代与其遗传学父母 亲、社会学父母亲的关系问题等。目前我国并没有 胚胎收养与捐赠的相关法律文件,现行的《人类辅助 生殖技术管理办法》是禁止胚胎赠送的。 (四)伦理委员会讨论意见及患者选择 由于本案例中妻子基因型与表型不相符,丈夫 可能存在基因的重组与突变, PGT获得正常子代的 可能性小,且费用高,生殖遗传专家建议不行 PGT 检测。如果选择供精治疗,对标本进行筛查,面临高 额筛查费用、是否满足三方(供精者、已受精者、潜在 受精者)知情同意的艰难选择。遵循人类辅助生殖 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七大伦理原则[ 7],以有利于患者 为基本原则,伦理委员会最终讨论意见:( 1)可考虑 供精+供卵(告知卵子来源困难);( 2)可考虑供精 (不对供精标本进行检测)治疗,告知后代仍有发病 风险,妊娠后建议产前诊断降低患儿出生的风险,但 无法避免供精带来的伦理问题;( 3)建议最好考虑领 养子女。 患者夫妇商议后选择放弃助孕治疗。 四、结语 对因染色体疾病寻求助孕的患者,首先应行生 殖遗传咨询,了解导致其生殖障碍的疾病的致病基 因、遗传方式,评估其再发风险。助孕前告知植入前 遗传学筛查的必要性及可行性,对于有生育严重或 者致命缺陷儿的夫妇是很有必要的。对于特殊病 例,生殖遗传咨询仍无法给出明确方案,需上报伦理 委员会。伦理委员会应及时召开议会,依照相关法 律条文并遵循相关伦理原则,分析权衡各种方案的 利弊后给予书面的审议报告。为保障患者的合法权 益,避免医疗纠纷,可建议患者回诊,由提交伦理申 请的医师予详细讲解,让患者对进一步治疗可采用 的各种方案的可行性、成功率、费用、子代存在的风险有一个客观、全面及理性的认识,从而做出符合夫 妇意愿的合理选择。


参考文献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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